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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蔡迪与石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迪,石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548号申请执行人蔡迪。被执行人石志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4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民事调解所确定事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石志强现有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x号(权【x】,建筑面积125.26平方米)、大邑县晋原镇围城南路西段x号(权【x】,建筑面积137.85平方米)两套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石志强所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x号(权x,建筑面积125.26平方米)、大邑县晋原镇围城南路西段x号(权x,建筑面积137.85平方米)两套住房各50%分额的产权。二、查封期间内,上述查封房屋交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上述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志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竹永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