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山市白水坑渔业专业合作社、徐日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白水坑渔业专业合作社,徐日法,徐日江,柴小娟,毛小勇,郑水华,柴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73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法定代表人:周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海瑞,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江山市白水坑渔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山市。法定代表徐日法,负责人。被执��人徐日法。被执行人徐日江。被执行人柴小娟。被执行人毛小勇。被执行人郑水华。被执行人柴剑亮。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山市白水坑渔业专业合作社、徐日法、徐日江、柴小娟、毛小勇、郑水华、柴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2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山市白水坑渔业专业合作社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徐日法、徐日江、柴小娟、毛小勇、郑水华、柴剑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山市白水坑渔业专业合作社、徐日法、徐日江、柴小娟、毛小勇、郑水华��柴剑亮在本院均涉及系列执行案件,标的大。相关财产均设定抵押,且被多次查封。现本院对相关财产依法处置中,财产处置周期长,短期内无法变现,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7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卓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国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