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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詹建刚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1825号被执行人詹建刚,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执行吴永清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詹建刚的银行存款8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家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