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詹建刚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1825号被执行人詹建刚,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执行吴永清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詹建刚的银行存款8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家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