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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欧阳辰珊与刘友良、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辰珊,刘友良,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段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273号原告欧阳辰珊,女,1996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友良,女,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辉街20号C、D栋101号(星欣花苑)。法定代表人段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段明,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辰珊诉被告刘友良、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辰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刘友良、段明银行存款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为此,案外人阳武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欧阳辰珊的保全申请及案外人阳武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阳武所有的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祝融路8号沐林美郡10栋403室(产权号: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81235**号,建筑面积:143.61平方米)住房一套;二、冻结被告刘友良、段明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阳 林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湘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