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突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霍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突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霍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4执279号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戴云伟,理事长。被执行人霍金龙,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突泉县人民法院(2015)突民初字第185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霍金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霍金龙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突泉县人民法院(2015)突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丰审判员 赵振东审判员 徐庆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