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1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正定县吉祥装饰材料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正定县吉祥装饰材料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91民初700号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金山工业园银山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604377146。法定代表人:王德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庆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定县吉祥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柏棠村。法定代表人:王彪,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建国,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吉祥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庆功,被告正定县吉祥装饰材料厂的法定代表人王彪及委托代理人武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铝卷,2015年5月3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4540.38元,后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255848.97元至今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55848.97元及利息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正定县吉祥装饰材料厂辩称,对所欠货款数额无异议,但是有部分应回收的料头、料尾、筒芯等材料没有回收;因原告供应材料质量问题造成4310张不合格产品应予以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铝卷,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涂层铝卷,2015年5月3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4540.38元,后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255848.97元至今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以上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法庭调查认定,均已记录、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正定县吉祥装饰材料厂拖欠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5848.9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55848.9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销售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及原告应回收的料头、料尾、筒芯等材料没有回收,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无证据予以证实,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正定县吉祥装饰材料厂经原告起诉催告后未履行付款义务,对于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自起诉至日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正定县吉祥装饰材料厂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5848.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8元,由被告正定县吉祥装饰材料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鲁晨生人民陪审员 杨宗敏人民陪审员 苗盛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晓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