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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蔡敏与重庆中恒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敏,重庆中恒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247号原告蔡敏,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中恒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70号2栋4号。法定代表人豆建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敏与被告重庆中恒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蔡敏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