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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刑更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2016)琼刑更130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刑更130号罪犯王江,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09)海中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1)琼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于2013年7月8日交付执行。罪犯王江于2013年7月26日入监服刑。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王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其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累计考核28个月,共获得9个综合表扬。考核期间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王江于2008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江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36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zkbqfrxljhqx1lyben案件唯一码审判长  陶永夫审判员  林志民审判员  吴剑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淑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第六条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