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童清菊、左地超与杨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地超,童清菊,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3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左地超,男,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童清菊,女,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杨杰,男,1985年3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左地超、童清菊与杨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杰的车辆、房屋土地、银行、工商信息,我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68230元,三案已按比例分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杨杰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3执5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鲁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