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与汪纪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汪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2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负责人:杨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舟、陈朝辉,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汪纪平,男,汉族,1959年2月26日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与汪纪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纪平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现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禹衡执行员 王 昆执行员 陆云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