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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文杰、陕西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文杰,陕西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文杰,男。被执行人陕西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兰柱,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文杰、陕西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3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已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18883.35元,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3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孙 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