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文杰、陕西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文杰,陕西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文杰,男。被执行人陕西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兰柱,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文杰、陕西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3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已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18883.35元,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3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孙 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