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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20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张秀培与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培,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0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培,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许晓达,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后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5492116。法定代表人许莉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秀培逾期违约金人民币35964元(逾期违约金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每日人民币74元计算,暂计至2016年4月30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件执行费人民币439元,但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8月1日、8月2日以本院(2015)南执字第3545号案扣划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782.28元,因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件未结执行案件,且处理案件时间较长,待处理完毕再进行分配;2、于2016年6月7日将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本院(2015)南执字第3545号、(2016)闽0583执2485号等案件查封、冻结,现正在处理过程中,因���理时间较长,待处理完毕再对被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志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