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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宋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本刚与周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刚,周晓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宋商初字第68号原告王本刚,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强,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工作者。被告周晓辉,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本刚诉周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王本刚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本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栾哲元人民陪审员  于 明人民陪审员  潘见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曲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