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特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吴莲莲与汇中支付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莲莲,汇中支付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特396号申请人:吴莲莲。委托代理人:XXX,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畅,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汇中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S-1栋A单元6层6室。法定代表人:朱国勇。申请人吴莲莲因与被申请人汇中支付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7月18日,本院安排法庭调查,申请人吴莲莲的委托代理人XXX按通知时间到庭,被申请人汇中支付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莲莲的请求与理由:2015年1月6日,申请人吴莲莲与被申请人汇中支付有限公司签订的《特约商户银行卡收单受理协议》第九条约定: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提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申请人认为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法院确定该仲裁协议条款无效。被申请人汇中支付有限公司没有答辩意见。经审查:2015年1月6日,申请人吴莲莲与被申请人汇中支付有限公司签订《特约商户银行卡收单受理协议》。该协议第九条约定: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提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嗣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因此,双方协议中所涉仲裁协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莲莲与被申请人汇中支付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签订的《特约商户银行卡收单受理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吴莲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审判员 周伶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