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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执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四川省美酒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美酒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8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四川省古蔺县。法定代表人:罗庆,局长。被执行人:四川省美酒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古蔺县。法定代表人:董九联,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四川省美酒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美酒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古蔺支行开设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美酒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古蔺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02557.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尚钦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