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明涛与被执行人张林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涛,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427号申请执行人赵明涛。被申请执行人张林。申请执行人赵明涛与被执行人张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3103号民事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1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均未执行。待发现执行线索,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204执4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代理审判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殷健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