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财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勇与杨学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勇,杨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财保207号申请人:张勇。被申请人:杨学强。申请人张勇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学强驾驶的鲁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扣押。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619041900265964740)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学强驾驶的鲁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2000元,由申请人张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文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