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乾诉被告祁合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乾,祁合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392号原告杨乾,男。被告祁合京,男。原告杨乾诉被告祁合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乾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 谢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