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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乾诉被告祁合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乾,祁合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392号原告杨乾,男。被告祁合京,男。原告杨乾诉被告祁合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乾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 谢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