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7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施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施某某,现住永仁县猛虎乡。被执行人李某某,现住昆明市吴井路。本院在执行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云2327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婚生子施某某、施某某由被告施某某抚养,由原告李某某自2016年1月起每月支持抚养费300元/人至施某某、施某某年满18周岁止。由原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施某某500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现已于2016年3月30日将婚生子施某某的抚养费执行到位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7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部分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和慧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