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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1660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彭某,农民。原告杨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夫妻经常吵闹。2014年4月被告因盗窃获刑,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请求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答辩人与原告婚前基础好,婚后建立了感情,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原告坚决离婚,要求原告赔偿结婚花费的十万多元的费用和精神损失二十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办理结婚酒,没有办理订婚酒。双方未生育共同子女。原告系再婚,婚前没有生育小孩。婚后,原、被告主要在外务工,间断回家。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经过共同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未有较大矛盾发生,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从建设和睦的家庭角度出发,有错改之,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理解与支持,夫妻和好仍有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彭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 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