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5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泉州虎豹鞋业有限公司与梁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虎豹鞋业有限公司,梁德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5099号原告泉州虎豹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李继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云兰,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梁德辉,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虎豹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虎豹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虎豹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傅家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