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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3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万青与金同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青,金同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375号之一原告:刘万青,男,汉族。被告:金同余,男,汉族。原告刘万青诉被告金同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义军人民陪审员  王祥圣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邢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