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3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万青与金同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青,金同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375号之一原告:刘万青,男,汉族。被告:金同余,男,汉族。原告刘万青诉被告金同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义军人民陪审员 王祥圣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邢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