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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振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3900号原告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维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珍珍,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富。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负担40元,退给原告40元。审判员  刘建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