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张进忠与王志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忠,王志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954号原告:张进忠。委托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伟。原告张进忠与被告王志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王志伟返还不当得利款8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方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文祥、人民陪审员程玉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进忠的委托代理人赵欢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志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系超威电源有限公司河北保定市唐县代理商,于2016年2月20日误将85000元采购电池款通过网上转账汇入被告王志伟农业银行账户(帐号:62×××16)。原、被告之间已无买卖合同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伟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8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财产保全费用870元,由被告王志伟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湖州红丰支行;户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收入专户;账号:19105401040001038。审 判 长 方 勇代理审判员 徐文祥人民陪审员 程玉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科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