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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5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谢玉丹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丹,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5288号原告谢玉丹,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陈柏潮,龙岩市新罗区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长虹大道968号。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谢玉丹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谢玉丹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玉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玉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96元,减半收取为2148元,由原告谢玉丹负担。审 判 员 吕晓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