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4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俐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802号起诉人王俐,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代理人曹俊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8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俐起诉被起诉人赵后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状。王俐诉称:2014年7月15日,王俐与赵后营在郑州市金水区签订《借款合同》及《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各一份,约定赵后营向王俐借款32736.8元,借款期限为1年,赵后营分12个月偿还本金及利息,同时合同约定了罚息,王俐向赵后营转账后,赵后营未依约还款付息。现起诉人王俐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赵后营偿还借款本金32736.8元;2、判令赵后营向王俐支付罚息(以32736.8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自2014年7月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25010元);3、判令赵后营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4、判令赵后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本案起诉人王俐与被起诉人赵后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第十二条对争议解决有约定:(1)向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2)由郑州市××区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作出明确约定,且出借人王俐住所地为北京市××区,不在本院辖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合同明确约定由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明波审判员 李跃勇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红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