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3执6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河南城建集团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尚子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城建集团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6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城建集团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尚子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执681号之二裁定书,于2016年0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尚子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子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子强在中国银行00×××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97.2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