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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3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侯继刚与靳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继刚,靳永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3672号原告:侯继刚,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靳永刚,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在本院审理原告侯继刚与被告靳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靳永刚名下银行存款1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宏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