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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8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李观辉与重庆市易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观辉,重庆易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8659号原告:李观辉,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易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22-9-1。法定代表人:夏珈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杰,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观辉与被告重庆易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观辉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易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观辉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的行为系其行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观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观辉负担。审判员  黄泰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昱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