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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2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王林与蒋大春、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蒋大春,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241-1号原告:王林,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蒋大春,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蒋伟,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诉被告蒋大春、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需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