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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易秀英,胡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住常宁市城区盐仓库。被执行人易秀英,女,住常宁市松柏镇安源路。被执行人胡建华,男,住常宁市松柏镇安源路。张建华申请易秀英、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民终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民终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