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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马新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平,张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21号申请执行人马新平。被执行人张海平。申请执行人马新平与被执行人张海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新平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书。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海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按照(2015)离民二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新平10800元及利息129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7元,执行费256.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新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执行费256.40元已缴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马新平提出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离民二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建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二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