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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胡建开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民初1717号原告胡建开,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董珂,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负责人尹晓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俊,该公司员工。原告胡建开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建开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珂、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建开诉称,其系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12月31日,该公司为其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伤害险4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8万元。2013年8月29日,原告外出时摔伤,被告仅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用,其损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被告拒不支付,现要求被告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102304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辨称,我公司与骏化公司签订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伤害险4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8万元,胡建开系该公司员工,前期的医疗费用我公司已经履行,原告自行定残为九级伤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九级伤残不属于意外伤害赔付范围,且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承担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胡建开系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为其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中,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限额4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限额8万元。保险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2013年12月19日,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意外险综合报告书显示:2013年8月29日,胡建开在回家的楼门口因骑车不小心摔倒致右胳膊骨折。2013年10月26日,胡建开前往河南省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病历记载:2月前因外出摔倒导致右上臂疼痛难忍,隧就诊于当地医院,行X光片检查示:右股骨骨折。2013年12月19日,经胡建开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已向胡建开理赔医疗费用。2014年8月5日,胡建开委托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因意外受伤造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胡建开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庭审中,太平洋保险公司对该鉴定提出异议,并口头申请重新鉴定。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书面鉴定申请。胡建开系郑州居民家庭户口,户口显示于2014年6月3日迁入驻马店驿城区。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开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在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胡建开因意外受伤。按照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受到人身意外伤害后,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意外伤残保险金。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胡建开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据胡建开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于2013年12月向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并于2014年8月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其于2016年3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该项辩称意见,依法不予采纳。本案中,依据鉴定意见确认胡建开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庭审中,太平洋保险公司虽对该鉴定提出异议,并口头申请重新鉴定,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书面鉴定申请,应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胡建开系居民家庭户口,居住在城镇,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九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残疾赔偿金计算为102304元(25576元/年×20年×20%),未超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限额,该款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建开意外伤害残疾赔偿金1023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朝晖审判员  宋 方审判员  邓卫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娄 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