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4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志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191号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可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朝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超,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志勇,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