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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郑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郑北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1民初764号原告:李玉华,女,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委托代理人:巫建洲,于都县贡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北生,男,1970年6月28日生,汉族,于都县人。原告李玉华诉被告郑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巫建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北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华诉称:被告因建设资金周转的需要,曾多次向原告的丈夫郑祖辉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在原告丈夫在世时,被告大多时候均能遵守承诺及时归还,如不能及时归还都会转换借条或欠条。原告丈夫郑祖辉于2011年12月29去世后,被告于2013年2月6日将一张5000元的借条在归还2000元后对于差额部分立下欠条一张。后原告每年向被告提出归还借款的要求,被告先是找各种借口迟迟不予履行。2016年4月初原告找到被告商量有关借款事宜时,不但没有拿回钱,还遭到了被告夫妇的一顿毒骂和殴打,被告还扬言自己就是不还钱。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尚欠原告的借款23000元并按约定承担借款期间每季度1000元的利息。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4日被告郑北生向原告李玉华之夫郑祖辉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郑祖辉人民币贰万元整,每季度一千元利息。”2011年12月29日,原告之夫因病去世。2013年2月6日,被告将一张5000元的借条在偿还2000元后另立了一张欠款为3000元的欠条给原告。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丈夫死亡证明、原告的结婚证、被告出具的借条和欠条以及原告的陈述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认定依据。本院认为:被告郑北生向原告李玉华之夫郑祖辉借款后,分别出具了借条和欠条,其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郑祖辉死亡后,原告作为其配偶依法享有本案债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北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李玉华人民币23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1月4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每季度按1000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郑北生负担。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庆华人民陪审员  郭丽萍人民陪审员  余德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