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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执字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柯友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928执字459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梅,女,汉族,1992年10月15日生,居民,四川省营山县人,住本县铜钱关镇铜钱村九组,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9210153627。被执行人柯友玉,女,汉族,1984年12月29日生,居民,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本县铜钱关镇铜钱村九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8412298525。李雪梅与柯友玉健康权纠纷一案的(2015)旬阳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0元,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柯友玉按照(2015)旬阳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8月22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㈠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0928执459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柯友玉承担。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