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4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4民初1030号原告安某某,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幼儿园教师,住广东省深圳市坂田区。被告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以经亲戚调解,同意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缓和双方矛盾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费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丽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昊翔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