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段良川与郭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综合开拓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良川,郭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综合开拓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2157号原告段良川,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郭腾,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综合开拓业务部,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号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良川诉被告郭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综合开拓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段良川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段良川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良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良川负担。审判长 吉 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