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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4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大连佰仕贸易有限公司与梁启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佰仕贸易有限公司,梁某某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445号原告大连佰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锦华南园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影,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季瑞佳,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佰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佰仕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佰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大连佰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梅代理审判员  马剑飞代理审判员  黄诗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