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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贵阳众筹金融交易所有限公司与贵州普若斯普睿特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众筹金融交易所有限公司,贵州普若斯普睿特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943号原告贵阳众筹金融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北路68号贵州物资综合楼26层1-6号。法定代表人刘文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小川,贵州钝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820369132。被告贵州普若斯普睿特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遵义县龙坑镇共青社区交通小区。法定代表人池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阳众筹金融交易所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可审 判 员  李蓉代理审判员  刘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