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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立强与覃圣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强,覃圣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3128号原告:黄立强,男,壮族,1981年2月23日出生,住南宁市。。被告:覃圣耕,男,汉族,1990年6月3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原告黄立强与被告覃圣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6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定于2012年12月15日还清,但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于是双方于2013年9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保证从2013年9月18日至2016年9月18日偿还全部借款,每月最低还款500元,直至还清为止,否则没有偿还的借款按月5%计算利息,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中第五条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应提交贷款方所在地法院裁决,即双方对合同纠纷协议选择了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黄健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彦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