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惠执字第7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孙卫国与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卫国,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惠执字第781-1号申请执行人孙卫国,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被执行人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040533-0。法定代表人贾海峰,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卫国与被执行人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卫国依据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了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孙卫国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