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2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美凤、陈君等与傅梅兰、叶昌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美凤,陈君,陈雨,陈贵清,傅梅兰,叶昌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1916号原告:胡美凤,女,住柳城县。原告:陈君,女,住柳城县。原告:陈雨,男,户籍所在地:柳城县。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原告:陈贵清,男,住柳城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建军,柳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梅兰,女,住柳城县。被告:叶昌德,男,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美凤、陈君、陈雨、陈贵清与被告傅梅兰、叶昌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美凤、陈君、陈雨、陈贵清于2016月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傅梅兰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美凤、陈君、陈雨、陈贵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陈君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路X号XX苑X栋X室的房产一套(房产证证号为:柳房权证字第××号)。上述被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查封期间,原告陈君可以继续居住该房屋,但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转让、变卖、抵押、损毁,并应妥善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欢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