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1776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春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