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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1776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春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