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执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磊与李丹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李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374号申请执行人李磊,男,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南山街。被执行人李丹丹,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磊与被执行人李丹丹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李丹丹未能按(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磊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丹丹主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将执行款人民币244238元存入我院账户(含执行费1768元人民币),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磊人民币242470元,现已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李磊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爽代理审判员 吕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