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民一初字第0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本溪市明山区林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本溪市明山区林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118号原告:孙某,男,本溪市明山区被告:本溪市明山区林场,本溪市明山区本院在审理孙某诉本溪市明山区林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徐 自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维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