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字第4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夏添某、夏春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夏添某,夏春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字第4179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陈某某,女。被告:夏添某,女。被告:夏春某,女。原告苏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夏添某、夏春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赫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溪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