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郭玉敏诉被告吉林万佳建设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敏,吉林万佳建设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244-1号原告:郭玉敏,女,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赵金库,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作武,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万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朝阳街。法定代表人:马兆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恒越,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延龙路。法定代表人:张钊。委托代理人:杨胜宪,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敏诉被告吉林万佳建设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4元,减半收取2942元,由原告郭玉敏负担。审 判 员 侯光明审 判 员 朱美花人民陪审员 张妍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