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1执1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万桂与吴斌、章宋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桂,吴斌,章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1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万桂,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建国(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吴斌,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章宋琴(系被执行人吴斌之妻),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万桂与被执行人吴斌、章宋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执1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7月4日,依法委托宜春市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吴斌、章宋琴所有的位于奉新县冯川镇冯川东路审计局宿舍东边502室房产(产权证号20122258;产权面积:132.74㎡)一套。2016年8月16日,买受人杨小华(身份证号:362226197512234215)以人民币42.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奉新县冯川镇冯川东路审计局宿舍东边502室房产(产权证号20122258;产权面积:132.74㎡)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小华所有。该套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小华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杨小华。二、买受人杨小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周景鹏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训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