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徐丽华与高保军、周建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华,高保军,周建珍,邢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徐丽华,女,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高保军,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被执行人周建珍,女,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被执行人邢国强,男,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0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高保军、周建珍、邢国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保军名下有位于河南省淇县北阳镇北阳村高云路西段路南36号院12号房产一套(房权证号01××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保军名下有位于河南省淇县北阳镇北阳村高云路西段路南36号院12号房产一套(房权证号00××00)。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蕊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02执110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徐丽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保军、周建珍、邢国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0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高保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其名下有房产在你局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高保军名下有位于河南省淇县北阳镇北阳村高云路西段路南36号院12号房产一套(房权证号00××00)。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附:本院(2016)豫0102执1107号执行裁定书1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